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需要,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第一条 为维护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章》”)、《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 简称“《党章》”)、《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贰拾叁亿贰仟捌佰贰拾肆万零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拾叁亿贰仟捌佰贰拾
肆佰柒拾陆元。 肆万零肆佰柒拾陆元。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普通货
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再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加工;再 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新生资源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 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物经营);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除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 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许可证件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股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份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普通股是指公司所发行的《公
司法》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的股份。优先股是指依照《公
司法》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
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
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的股
份。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优先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元。
第二十条 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分别以其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 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分别以其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
产折股取得公司股份,出资时间为 2005 年 2 月。公司发 产折股取得公司股份,出资时间为 2005 年 2 月。公司发
起人名称、持有股份数、持股比例如下表: 起人名称、持有股份数、持股比例如下表:
发起人名称 持有股份数 持股比例 发起人名称 持有股份数 持股比例
安庆东方投资管理 5821.05 万股 75.50% 安庆东方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5821.05 万股 75.50%
新平慧盟新能源科 1542.00 万股 20.00% 新平慧盟新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 技有限公司 1542.00 万股 20.00%
何司训 115.65 万股 1.50% 何司训 115.65 万股 1.50%
何思典 115.65 万股 1.50% 何思典 115.65 万股 1.50%
何佳 115.65 万股 1.50% 何佳 115.65 万股 1.50%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公司股份总数为 2,328, 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 2,328,240,476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240,476 股,其中普通股为 2,328,240,476 股。 为:普通股 2,328,240,476 股,其他类别股 0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或者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律、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增加资本: 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 (五)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式。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 ......
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
之五十,已回购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公司不得发行可
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除外:
......
(七)公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经营情况及优先股发行文件规定的时间和价格,赎回本 形之一的除外:
公司的优先股股份;优先股股东无权要求向公司回售其 ......
所持优先股股份。公司按章程规定要求回购优先股的, 公司依照本条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 息披露义务。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按第二十四条规定回购优先股后,应
当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之一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交易方式,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