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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通科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26

证券代码:300374           证券简称:恒通科技         公告编号:2017-034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17年4月26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日期、时间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4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17年4月25日15:00,结束时间为2017年4月26日15:00。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三)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5号公司会议室。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孙志强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合计持128,813,500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668%。

    无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合计持128,813,500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668%。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0名。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配股发行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8,8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无中小股东参与投票表决。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配股发行方案的议案》

    1.审议通过了《股票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128,8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无中小股东参与投票表决。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128,8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无中小股东参与投票表决。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配股基数、比例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128,8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无中小股东参与投票表决。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了《定价原则及配股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128,8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无中小股东参与投票表决。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了《配售对象》

    表决结果:同意128,8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无中小股东参与投票表决。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6.审议通过了《本次配股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28,8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无中小股东参与投票表决。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7.审议通过了《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同意128,8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无中小股东参与投票表决。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8.审议通过了《承销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128,8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无中小股东参与投票表决。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9.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128,8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无中小股东参与投票表决。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128,8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无中小股东参与投票表决。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预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8,8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无中小股东参与投票表决。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原股东配售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8,8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无中小股东参与投票表决。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8,8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无中小股东参与投票表决。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8,8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无中小股东参与投票表决。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相关主体关于公司本次配股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8,8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无中小股东参与投票表决。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8,8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无中小股东参与投票表决。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2017年配股中介服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8,8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无中小股东参与投票表决。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配股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8,8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无中小股东参与投票表决。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四、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宋晓明、吕玮璐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