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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通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5-03-18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HengtongInnovationLuxwoodTechnologyCo.,Ltd.
             (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5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一五年三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科技”、“本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孙志强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恒通科技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恒通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注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恒通科技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在恒通科技上市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做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在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恒通科技股份总数的15%;在锁定期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13个月初本人持有恒通科技股份总数的15%。减持价格(复权后)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自恒通科技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若恒通科技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人减持恒通科技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恒通科技予以公告。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在恒通科技的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化。”
    注:上市后6个月期末具体指2015年9月19日,非交易日顺延。
    (二)发起人股东晨光景泰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恒通科技上市后,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做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在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持有的恒通科技股份总数的15%;在锁定期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13个月初本公司持有恒通科技股份总数的15%。减持价格(复权后)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自恒通科技股票上市至本公司减持期间,若恒通科技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公司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公司减持恒通科技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恒通科技予以公告。”(三)发起人股东中科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恒通科技上市后,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做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在本公司所持恒通科技的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可根据自身的经营或投资需求,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适当转让部分恒通科技股票。本公司将在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不超过100%恒通科技的股票,转让价格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后的每股净资产。
    自恒通科技股票上市至本公司减持期间,若恒通科技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公司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公司减持恒通科技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恒通科技予以公告。
如本公司未履行承诺,本公司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发起人股东金石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截至上市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恒通科技上市后,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做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在本公司所持恒通科技的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可根据自身的经营或投资需求,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适当转让部分恒通科技股票。本公司将在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完毕所持恒通科技的全部股票,且转让价格不低于恒通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自恒通科技股票上市至本公司减持期间,若恒通科技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公司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
调整。
    本公司减持恒通科技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恒通科技予以公告。
如本公司未履行承诺,本公司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张劲松和江靖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六)晨光景泰股东王秋艳、王玉莲、申海军、倪绍良、李德、谭黎明,作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恒通科技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恒通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注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恒通科技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本人减持恒通科技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恒通科技予以公告。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在恒通科技的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化。”
    注:上市后6个月期末具体指2015年9月19日,非交易日顺延。
    (七)晨光景泰股东、原公司副总经理许忠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启动增持或回购等稳定股价的措施。(在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公开披露之日起至启动条件触发之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每股净资产亦将作相应调整。)
    (二)相关责任主体
    本预案所称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预案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孙志强先生,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本预案中的董事特指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具体措施:
    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股份增持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措施如下:
    (1)控股股东每次至少应以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的30%与300万元之中的高者增持公司股份,单次或多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1,500万元。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人每次至少应以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
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30%增持公司股份,单次或多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的总额。
    若在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或准备实施)股份增持的过程中,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除权后的每股净资产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终止增持公司股份。
    2、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措施
    公司可视情形需要,通过回购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股价,公司每次回购股份数量应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0.5%,且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单次或多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公司一次或多次实施回购后,剩余回购资金不足500万元的,下次回购可以3,000万元与已使用回购资金的差额进行回购。
    若在公司实施(或准备实施)股份回购的过程中,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除权后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董事会有权做出决议终止回购公司股份事宜。
    3、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增持股票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公司股票价格的预案》,包括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增持公司股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