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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4年4月30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4-04-30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HengtongInnovationLuxwoodTechnologyCo.,Ltd.
(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5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
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
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
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
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
说明书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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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2,434万股(其中,新股发行数量不超过2,434万股,
若发生老股转让,则老股转让数量不超过456.25万股且不
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
的数量)
每股面值: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预计发行日期:【】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孙志强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恒通赛木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恒通赛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恒通赛木的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在恒通赛木上市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做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限制措施
承诺,在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恒通赛木股
份总数的15%;在锁定期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在锁定
期届满后第13个月初本人持有恒通赛木股份总数的15%。减持价格(复权后)
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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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自恒通赛木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若恒通赛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人减持恒通赛木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恒通赛木予以公告。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在恒通赛木的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化。”
2、发起人股东晨光景泰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在恒通赛木上市后,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做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限制措
施承诺,在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持有的恒通赛
木股份总数的15%;在锁定期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在
锁定期届满后第13个月初本公司持有恒通赛木股份总数的15%。减持价格(复
权后)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
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自恒通赛木股票上市至本公司减持期间,若恒通赛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公司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
调整。
本公司减持恒通赛木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恒通赛木予以公告。”
3、发起人股东中科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在恒通赛木上市后,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做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限制
措施承诺,在本公司所持恒通赛木的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可根据自身的经营
或投资需求,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适当转让部
分恒通赛木股票。本公司将在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不超过100%恒通
赛木的股票,转让价格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后的每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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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恒通赛木股票上市至本公司减持期间,若恒通赛木有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公司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
行调整。
本公司减持恒通赛木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恒通赛木予以公告。
如本公司未履行承诺,本公司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发起人股东金石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截至
上市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在恒通赛木上市后,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做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限制
措施承诺,在本公司所持恒通赛木的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可根据自身的经营
或投资需求,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适当转让部
分恒通赛木股票。本公司将在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完毕所持恒通赛木
的全部股票,且转让价格不低于恒通赛木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自恒通赛木股票上市至本公司减持期间,若恒通赛木有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公司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
行调整。
本公司减持恒通赛木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恒通赛木予以公告。
如本公司未履行承诺,本公司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张劲松和江靖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6、晨光景泰股东王秋艳、王玉莲、申海军、倪绍良、李德、谭黎明,作为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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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恒通赛木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恒通赛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恒通赛木的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
整。)
本人减持恒通赛木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恒通赛木予以公告。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在恒通赛木的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化。”
7、晨光景泰股东、原公司副总经理许忠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1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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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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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
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
2014年4月21日,公司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
于公司股票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2014年4月21日,公司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修改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对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原
则、形式、比例和决策机制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且需要保持利润分
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机制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
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
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后,累计
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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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
元。
(3)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