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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控科技: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6-12-15

证券代码:300370          证券简称:安控科技         公告编码:2016‐276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召开

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6年9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6年9月30日,公司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6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16年12月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其中有21名激励对象由

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

170.7475万股。根据公司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

象人数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68人调整为147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200万股调整为2,029.2525万股。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

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对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

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的调整。

    五、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

    鉴于《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其中有21名激励对象由于

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170.7475

万股。根据公司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人数及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68人调整为147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200万股调整为

2,029.2525万股。

    除前述部分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外,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2016年第

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调整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调整和本次授予涉及的对象和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已经满足《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所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尚需公司依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