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53 证券简称:东土科技 公告编码:2025–084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土科技”或“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
新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及内控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结合
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1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七条 第七条
2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自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第八条
3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长系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董事会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他代表公司执行
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总经理中选举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新增条款。 第九条
(注:其后条目序号依次顺延,仅涉及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条目序号修订的条款不逐一列示。)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4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5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级管理人员。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6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7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公司的高级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 高级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
人。
新增条款 第十四条
8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
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
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9 利。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10 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人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
民币 1 元。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61,489.2881 万 人 民 币 1.00 元 。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股,全部为普通股。 61,489.2881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助。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
11 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公司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列方式增加资本:
12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准的其他方式。 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况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之一的除外: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13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