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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351 深市 永贵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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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贵电器: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27


证券代码:300351        证券简称:永贵电器        公告编码:2025-016
            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23 号),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980.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98,000.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97,200.60 万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5 年 3 月 19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5〕51 号)。
二、本次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永
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0 日召开
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指定人士负责办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

  公司及相关子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会同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

  州乐清支行签订了四份《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会同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永贵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支行签订了两份《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

  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开户单位        募集资金项目

 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358520100100372557  浙江永贵电器股份  华东基地产业建设
      司台州临海支行                              有限公司          项目

 2    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      201000385104940    浙江永贵电器股份  补充流动资金

      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19940201040032705    浙江永贵电器股份  研发中心升级项目
      限公司天台县支行                            有限公司

 4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    33250101140100000063  浙江永贵电器股份  连接器智能化及超
      司温州乐清支行                              有限公司          充产业升级项目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四川永贵科技有限  连接器智能化及超
 5    限公司绵阳高新技术    2308414129100553502  公司              充产业升级项目
      产业开发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四川永贵科技有限

 6    限公司绵阳高新技术    2308414129100555829  公司              研发中心升级项目
      产业开发支行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

      甲方: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

  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58520100100372557,截止 2025 年 3 月 20 日,专户余额为 97622.64151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华东基地产业建设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石军、刘广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
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九、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十、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十二、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与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01000385104940,截止 2025 年 3 月 21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石军、刘广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九、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十、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