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1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境内企业
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
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境外上市管理办法》)、 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简称《境外上市管理办法》)、《香港联合
(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香港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6,494.857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6,102.6050
2 万元。 万元。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3 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在完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前,仍由原法定代表
人继续履职。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
4 新增条款
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
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全部资产分为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5 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担责任。
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第十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日起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章
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章程自动 程自动失效。
失效。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6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 具有法律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
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
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 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
事、总经理、联席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裁机构申请仲裁。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司的总经理、联席总裁、副总经理、财务负
7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及董事会
认定的其他人员。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8 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9 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 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二十三条 公司于2012年7月3日经中国
第二十二条 公司于2012 年7 月3 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首次向社会公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40 万股(以下简称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40 万股(以下简称“A “A 股”)。
股”)。 公司的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86,102.6050 万
10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86,494.8570 万股,均为普
通股,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A 股)股东持有 股,均为普通股,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A
741,823,77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约85.77%; 股)股东持有737,901,250 股,占公司股本
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东持有123,124,800 总额约85.70%;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约14.23%。 股东持有123,124,8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约14.30%。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11 新增条款 计划的除外。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另有规定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
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
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