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45 证券简称:华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7号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及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
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议案》。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情况
根据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激励对象已自主行权股票期权合计 350,129 份,公司总股本由 577,595,483 股增
加至 577,945,612 股,注册资本由 577,595,483 元变更为 577,945,612 元。
二、《公司章程》的其他修订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
已于 2024 年 7 月 1 日正式实施,为确保与新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条款的一
致性,公司结合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配套制度规则等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原章程条款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章程条款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77,595,48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77,945,612
元。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
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新增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金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额为人民币一元。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担责任。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值。 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整体变更时的发起人、认购的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股份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及持股比例 72,000,000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公
如下: 司整体变更时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
...... 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及持股比例如下: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77,595,483 股,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均为普通股。 577,945,612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均为
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划的除外。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其他方式。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情形的除外。 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质的证券。 券。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