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44 证券简称:ST 立方 公告编号:2025-063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立方数科)因定期报告涉嫌信息披 露违法违规目前正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若后续经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 退市。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 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效能,精简管理流程,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及监事,原由监 事会行使的规定职权,转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与 监事会相关制度、条款等相应废止。公司现任监事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解除职位。
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
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基于取消监事会等事项,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详见附件一。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管理层办理《公司章程》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启用新的公司章程,授权有效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该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具体内容最终以工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内容。
本次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9 日
附件一:章程修正对照表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 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
因为执行职 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价额。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面值。 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供任何资助。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批准的其他方式。 方式。
董事会可以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
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
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本章程该项记
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董事会作出发行
新股的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为质押权的标的。 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不得转让。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