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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343 深市 联创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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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联创:关于选举董事长、专门委员会委员并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6-01-15


  证券代码:300343        证券简称:ST 联创      公告编号:2026-006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董事长、专门委员会委员并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第五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等相关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李洪鹏先生为公司董事长。

  任期自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情况如下:

  审计委员会:王乃孝(主任委员、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安刚、李洪鹏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孟庆君(主任委员)、王乃孝、李洪鹏

  战略委员会:李洪鹏(主任委员)、安刚、韩晓静

  上述委员任期自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三、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情况

  总裁:王宪东先生

  副总裁:于洋先生、刘凤国先生


  董事会秘书兼证券事务代表:李慧敏女士

  财务总监:韩晓静女士。

  上述人员任期自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王宪东先生、于洋先生、刘凤国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董事会秘书兼证券事务代表李慧敏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传真:0533-2752999

  电子邮箱:lczq@lecron.cn

  通讯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 366 号科创大厦 B 座 9 层

  特此公告。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01 月 15 日
附件(简历):

  王宪东 先生:1978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民建会员,大学本科学历,副高
级工程师。曾任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研发中心项目组长、产品开发处处
长、副部长、工艺部部长、制造部部长、质量总监。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3 月任
联创股份副总经理。现任公司总裁。

  王宪东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94,853 股,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
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于洋 先生:1985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大学学历。2018 年 6 月-2020 年 7
月任山东华安新材料有限公司内贸一部经理;2020 年 7 月-2022 年 1 月任山东华
安新材料有限公司事业部总经理;2022 年 1 月至今任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氟材营销中心总监,现任公司副总裁。

  于洋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刘凤国 先生:1970年4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曾任职于上海石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启创卓越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副总裁职务。2021年6月至
2026年1月任公司董事会秘书;2022年1月至2026年1月任公司董事。

  刘凤国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