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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343 深市 联创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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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4-05-20

关于对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PDF查看PDF原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385 号

 关于对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淄博
市张店区华光路 366 号科创大厦 B 座 9 层 909 室;

    李洪国,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齐海莹,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胡安智,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股份)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 年 4 月 9 日,联创股份披露的《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备
忘录的公告》(以下简称《签署备忘录公告》)显示,联创股份与北京信投惠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信投)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北京信投对联创股份子公司山东华安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安新材)进行增资,累计金额不超过 3.8 亿元。2024 年 1 月
24 日,联创股份披露的《关于受让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补充公告》(以下简称《补充公告》)显示,截至 2019 年 12月,华安新材收到北京信投股权投资款共计 8,888 万元,经双方再次协商一致,本次投资款 8,888 万元占华安新材 9.999%
股权。根据联创股份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联创股份与北京信投于 2019
年 3 月 25 日签署《备忘录》,此后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与北
京信投签署《增资扩股协议》,协议约定北京信投向华安新材
增资 8,888 万元以获得华安新材 9.999%股权,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北京信投已将增资款 8,888 万元汇入华安新材账户。
    联创股份在披露《签署备忘录公告》时已与北京信投签署《增资扩股协议》并约定实际增资金额,但联创股份未完整、及时披露相关协议签署情况及北京信投增资款后续实际到账
情况,直至 2024 年 1 月 24 日、1 月 31 日才在《补充公告》及
对本所关注函的回复中予以披露。

    联创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7.7 条、第
7.9 条第一款的规定。

    联创股份时任董事长李洪国、时任总裁齐海莹、时任董事会秘书胡安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联创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
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李洪国、时任总裁齐海莹、时任董事会秘书胡安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联创股份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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