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2025年11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并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较多,其中将“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删除“监事”、“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的相关表述或分别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以及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相关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序号根据上述内容做的相应调整等,均不再逐项列示。具体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程。
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由江门市科恒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 规定,由江门市科恒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
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公司在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700194052545Y。 91440700194052545Y。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门市江海区滘兴南路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门市江海区滘头滘兴
22 号 南路 22 号
邮政编码:529040 邮政编码:529040
第八条 经理(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由董事会聘任产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经理(总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 裁)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 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经理(总裁)、副经理(副总裁)、
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
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第十条 公司根据《党章》、《公司法》和 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
其他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 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
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
算,从公司管理费列支。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 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75,893,365
股,均为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275,8
93,365 股,均为普通股。
权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的除外。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人提供任何资助。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