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340 深市 科恒股份


首页 公告 科恒股份: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二级筛选:

科恒股份: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科恒股份: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340          证券简称:科恒股份          公告编码:2024-037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董事会提请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自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具体内容
(一) 拟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和面值

  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二) 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采用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最终发行对
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所有发行对象均须以现金方式认购。
(三) 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

  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询价结果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四) 限售期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 募集资金金额与用途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20%。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需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需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六) 决议的有效期

  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七) 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发行股票后,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八) 上市地点

  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二、对董事会办理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一) 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自查和论证,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 其他授权事项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在确认公司符合发行股票条件的前提下,制定并实施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因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修订及变化决定或调整本次发行的时机、实施进度、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定价原则、具体认购办法、发行对象、募集资金用途等。

  (2)授权董事会办理发行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签署、报送本次发行的相关申报材料以及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的问询。

  (3)授权董事会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所有协议以及其他重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及保荐协议等),聘请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

  (4)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对发行条款、发行方案、募集资金金额及运用计划等发行相关内容做出适当的修订和调整。

  (5)在发行完成后,根据发行实施结果,授权董事会对《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等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授权董事会及其委派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6)发行完成后,办理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7)发行前若公司因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时,授权董事会据此及时对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8)在发行决议有效期内,若发行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授权董事会

  按新政策对发行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并继续办理发行事宜;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发行计划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极其不利后果之情形下,可酌情决定对发行计划进行调整、延迟实施或者撤销发行申请。

  (9)办理与发行有关的其他事宜。
三、风险提示

  通过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事宜,须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后,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规定时限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方案,报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5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