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旋极信息: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06

旋极信息: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324        证券简称:旋极信息        公告编号:2024-021

          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4年5月6日上午10:00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4月29日以电子邮件、电话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与会的各位董事已知悉与所议事项相关的必要信息。

    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6名,实际出席董事6名,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陈为群女士主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范斌波先生由于个人原因放弃参选,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公司董事会提名李景辉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事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董事义务和职责。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采取累积投票制对候选人进行分项投票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为利于强化董事勤勉尽责,提升工作效率及经营效益,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董事会同意制定李景辉女士任职期间薪酬标准为15万元(税前)/年。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关于取消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部分子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的议案

    由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范斌波先生因个人原因放弃参选,公司董事会提名李景辉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制定李景辉女士任职期间薪酬,同时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江涛先生的临时提案函,本着提高会议效率、减少会议召开成本的角度,提议将提名李景辉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事项作为临时议案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取消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第7项提案《关于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议案》的第4项子议案“范斌波薪酬”以及第13项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第1项子议案“范斌波”,增加第7项提案《关于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议案》的第4项子议案“李景辉薪酬”,增加第13项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第1项子议案“李景辉”。

    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关于取消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部分子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6 日
附:李景辉女士简历

  李景辉,女,1965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首批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深会员。1988年毕业于北京联合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获学士学位。1988年6月任职于北京联合大学经济管理学院,1993年随校并入北京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任会计、审计等专业课程教学工作,副教授职称,于2020年退休。同时,自1993年起从事多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及注册会计师考前辅导、注册会计师及会计人员后续教育,曾经担任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正保集团(中华会计网校、财考网)、中国对外经贸会计学会特聘教师。

  李景辉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其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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