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5 年 9 月)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事,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
该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理人员。
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同等权利。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同次发行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 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属于第 日起 10 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属于第(二)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行的股份。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 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 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
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因上述原因需要注销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 因上述原因需要注销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