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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际旭创: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5-02-22


证券代码:300308    证券简称:中际旭创    公告编号:2025-010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2 月 21 日(星期五)下午 14:30,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2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2 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21 日上
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路 168 号苏州旭创光电产业园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过半数董事推举董事王晓东先生主持

  6、股权登记日:2025 年 2 月 14 日(星期五)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075 人,代表股份 406,607,6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6.266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1 人,代表股份 172,763,83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09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054 人,代表股份233,843,8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57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064 人,代表股份 139,409,32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34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1,765,3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7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048 人,代表股份 137,643,9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76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等有关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6,222,3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3%;反对 238,3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6%;弃权 146,91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9,024,0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236%;反对 238,3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710%;弃权 146,91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4%。


    2、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2,780,1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87%;反对 3,580,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06%;弃权 247,0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5,581,8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2545%;反对 3,580,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5683%;弃权 247,0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罗洪岭律师、王淳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际旭创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0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