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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星股份: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2

慈星股份: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307    证券简称:慈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6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董事会提请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具体内容

    1.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小额快速”或“本次发行股票”)的条件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2.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3.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组织等不超过 35 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4.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宜的,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资本公积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金额,N 为每股送股或转
增股本的数量,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 20%,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 30%。

    最终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将根据询价结果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5.限售期

    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
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6.募集资金金额与用途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20%。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7.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后,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8.决议有效期

    决议有效期为 2023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二、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在确认公司符合本次发行股票的条件的前提下,确定并实施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通过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募集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2.办理本次发行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签署、呈报、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本次发行的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以及回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

    3.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小额快速方案
及本次小额快速上市申报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股份限售等其他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并办理相关的申请、报批、登记、备案等手续;
    5.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对发行条款、发行方案、募集资金金额及运用计划等本次发行相关内容做出适当的修订和调整;

    6.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办理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事宜;

    7.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8.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
    9.在本次发行股份完成后,根据发行结果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10.在本次小额快速融资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11.本次发行前若公司因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时,授权董事会据此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12.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及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13.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小额快速融资政策发生变化时,决定本次小额快速方案延期实施,或者按照新的小额快速政策继续办理本次小额快速融资事宜;

    14.办理与本次发行股份有关的其他事宜。

    15.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

    本项授权自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内有效。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在获得上述授权的条件下,将上述
授权事项转授予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行使,转授权有效期同上。

    三、相关审议程序

    2024 年 4 月 1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风险提示

    本次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事项尚需经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发行方案及实施将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的融资需求在授权期限内审议,报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需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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