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04 证券简称:云意电气 公告编号:2025-025
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5 年 4 月 10 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5 年 4 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4 月 10 日
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黄山路 26 号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付红玲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73 名,代表股份数 391,706,8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6062%。其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70 名,代表股份数 10,052,9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4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股份数382,517,7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5598%。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68 名,代表股份数 9,189,14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64%。
8、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90,892,1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20%;反对 582,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7%;弃权 23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238,2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8959%;反对 582,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923%;弃权 23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18%。
该议案获得通过。
2、《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90,892,6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21%;反对 582,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7%;弃权 23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2%。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009%;反对 582,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923%;弃权 23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68%。
该议案获得通过。
3、《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390,906,6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57%;反对 566,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7%;弃权 23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252,7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0401%;反对 566,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382%;弃权 23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217%。
该议案获得通过。
4、《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90,903,2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48%;反对 566,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7%;弃权 23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249,3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0063%;反对 566,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382%;弃权 23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555%。
该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9,734,3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64%;反对 1,847,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17%;弃权 12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080,4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3789%;反对 1,84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787%;弃权 12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2,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24%。
该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9,922,3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44%;反对 1,52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89%;弃权 26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268,4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2490%;反对 1,52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528%;弃权 26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982%。
该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374,1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004%;反对 1,27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451%;弃权 40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5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374,1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3004%;反对 1,27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451%;弃权 40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545%。
该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0,035,0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32%;反对 1,272,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50%;弃权 39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381,1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3700%;反对 1,272,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620%;弃权 39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680%。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周延、邢中华
(三)结论性意见: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