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99 证券简称:富春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9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4年7月 2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4年7月 2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3、2024 年 7 月 3日至 2024 年 7 月 12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年 7月13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
况说明》。
4、2024年 7月 18日,公司召开了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7 月 19 日披露了《关于 2024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4 年 7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
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4年 9月 10日,公司完成了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
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并于 2024 年 9 月 11 日披露了《关于 2024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二、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具体情况
1、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根据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十四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中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到期及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离职,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由公司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现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授予的 1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
符合激励条件,根据《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共计 665.80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2、注销第一期业绩考核未达标的股票期权
根据《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为“以上海骏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骏梦”)2023 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上海骏梦 2024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
根据公司《2024 年年度审计报告》,上海骏梦 2024 年营业收入较
2023 年营业收入的增长率为-10.20%,未达到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因此,公司需对剩余 26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对应的996.30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因此,本次合计注销 1,662.10 万份股票期权。注销完成后,公司 2024
年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调整为 26人,剩余已授予但尚在等待期的股票期权996.30万份。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已取得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票期权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部分12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同时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前述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本次股票期权注销事项符合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策审批程序合法、合规。监事会同意对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注销的原因、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股票期权注销手续。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