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88 证券简称:朗玛信息 公告编号:2025-030
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治理架构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治理架构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治理架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同时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前,监事会及监事仍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权,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贯彻落实最新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的产生及变更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修订前 修订后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节 股东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或者质询; 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的其他权利。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法规的规定。
修订前 修订后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份的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并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人民法院撤销。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
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
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
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
义务。
新增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