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 第二条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
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由原北京飞利信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 公司由原北京飞利信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
以原北京飞利信科技有限公司账面净资产整体折股进行 发起人,以原北京飞利信科技有限公司账面净资产整体
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折股进行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
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91110000743325201J。 用代码为 91110000743325201J。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 第三条 保留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100 万股,于
2012 年 2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保留
英文名称:Beijing PhilisenseTechnology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志新村二号院内10层房间号1001; 第五条 保留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3,527.3808 万元。 第六条 保留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保留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保留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第九条 保留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 第十一条 保留
负责人、技术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团结、诚信、求实、创新。 第十二条 保留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电子产品、机械设备、计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电子产品、机械设
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备、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
技术培训;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计算机系统服务、 术转让、技术培训;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计算
数据处理、计算机维修;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 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计算机维修;基础软件服务、
应用软件服务;销售电子产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
销售电子产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计算机软硬件及辅 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勘察设
助设备;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勘察设计、规划管理;会议 计、规划管理;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专业承
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专业承包;货物进出口、技术 包;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生产(外
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包)、委托生产、生产线管理服务。(本章程所列经营
范围以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的内容为准。)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保留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第十五条 保留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六条 保留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第十七条 保留
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由北京飞利信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北京飞利 第十八条 保留
信科技有限公司 39 名股东为公司发起人,以各自持有的
北京飞利信科技有限公司权益,按北京飞利信科技有限公
司截止 2008 年 4 月 30 日净资产值折股。发起人及其认购
的股份数如下(具体表格详见同日披露的《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3,527.3808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保留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一)公开发行股份; 本: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