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274 深市 阳光电源


首页 公告 阳光电源: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公告

阳光电源: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30

阳光电源: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274        证券简称:阳光电源        公告编号:2020-059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高级副总裁张许成先生、公司副总裁周岩峰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申请,为贯彻公司战略的实施,张许成先生申请辞去公司高级副总裁职务、周岩峰先生申请辞去公司副总裁职务。张许成先生辞去公司高级副总裁职务后,继续担任公司副董事长、董事职务,并在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兼总裁。周岩峰先生辞去公司副总裁职务后,在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副总裁。本次职务调整有利于张许成先生、周岩峰先生充分发挥专业和经验优势,专注并进一步推动公司电站系统集成、投资运营业务的发展和全球布局,对提升公司整体利益有积极作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许成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200,000 股,另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东新疆尚格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3.4118%的股权。周岩峰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704,000 股,另持有公司 5%以上股东新疆尚格股权投资合伙企业1.7059%的股权。张许成先生、周岩峰先生离任后仍将继续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有关上市公司离任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买卖的限制性规定。

    2020 年 10 月 2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经董事会讨论决定,聘任李
顺先生、彭超才先生为公司副总裁,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止,简历详见附件。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对公司治理机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推动公司经营管理各方面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取得更好发展。公司及董事会对张许成先生、周岩峰先生在任职公司高级副总裁、副总裁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29 日

    附简历:

    李顺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7 年 1 月出生,硕士。曾先
后任职于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山亿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加入阳光电源后曾先后担任本公司中小功率产品线总监、组串式产品线总监、光储事业部副总裁。现任本公司副总裁兼光储事业部副总裁。

    李顺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25,000 股,另持有公司 5%以上股东新疆尚格股
权投资合伙企业 1.2795%的股权,与公司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彭超才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7 年 12 月出生,硕士。曾
先后任职于商丘市实验中学、中材科技风电叶片股份有限公司、台达电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等,加入阳光电源后担任本公司风能事业部总裁。现任本公司副总裁兼风能事业部总裁。

    彭超才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105,000 股,另持有公司 5%以上股东新疆尚
格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0.1974%的股权,与公司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