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情况,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拟对《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完成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并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相关职权,《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同时拟修订的《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中设置一名职工代表董事,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1. 删除第七章“监事会”内容,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或调整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
2. 在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增加“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内容;
3. 在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增加“第三节 独立董事”和“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内容;
4. 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新增条款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
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财务负责人。 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相关规定,对于党和党组织开展的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相关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食品生产、经营;牲畜饲养、屠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宰;饲料生产、销售;水产养殖;渔业捕捞(不含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 牲畜饲养;牲畜屠宰;饲料生产;水产养殖;渔业捕捞;肥料生产;农药登捞);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品和技术进出口除 记试验;农药生产;生物农药生产;农药批发;农药零售;水产苗种生产;
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农作物种子经营;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准)一般项目: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生
物饲料研发;畜牧渔业饲料销售;水产品批发;水产品零售;生物基材料技
术研发;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
推广服务;生物有机肥料研发;复合微生物肥料研发;肥料销售;土壤与肥
料的复混加工;生物农药技术研发;农作物种子经营(仅限不再分装的包装
种子);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除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农业
机械制造;农业机械服务;农业机械销售;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制造;
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安装、维修;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销
售;智能农机装备销售;特殊作业机器人制造;智能机器人销售;工业机器
人销售;智能农业管理;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信
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
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集中存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