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8 月 4 日经中国证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8 月 4 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股 2500 万股,于 2011 年 8 月 26 日在深圳 通股 2500 万股,于 2011 年 8 月 26 日在深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2020 年 9 月 23 日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2020 年 9 月 23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 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量 76,770,753 股,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在 数量 76,770,753 股,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2023 年 2 月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2023 年 2 月
14 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 14 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
980 万张,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98,000 980 万张,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98,000
万元。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 万元。截止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
份为 481,777,016 股。 份为 481,777,232 股。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481,777,016 元。 481,777,232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
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条款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81,777,016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81,777,232
全部为普通股。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其他方式。 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
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新增条款 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规定以
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办理。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
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决议。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销。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 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