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对萍乡中州信安商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 2021〕 第 178 号
萍乡中州信安商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截至 2021 年 8 月 27 日,你企业持有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ST 星星”) 7.02%的股份,属于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你企业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通过*ST 星星披露减持计划, 相关公告显
示你企业所持*ST 星星股份因触发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约定的
违约条款将被质权人进行违约处置, 拟处置股份的数量为不超过
47,896,828 股。你企业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被动减
持*ST 星星股票合计 6,464,963 股,占*ST 星星总股本的 0.67%, 减
持金额约 1,580.03 万元, 上述减持行为发生日距离减持计划披露日不
足 15 个交易日。
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1 条,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请你企
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
生。
我部提醒你企业: 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
2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