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经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决议,对《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做出修
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章程修订内
容对照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第一条 为维护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总经理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7,634.8393 万股,股本结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47,634.8393 万
构为普通股 47,634.8393 万股。 股,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7,634.8393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权机构批准的其他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方式。 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
之一的除外: 况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进行。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通过公开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通过公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第一款第(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会会议决议。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
者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