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37 证券简称:美晨科技 编号:2025-081
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披露
了《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25 年 9 月 2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2)。
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7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晨科技或公司),住所:山东省潍坊市。
郭柏峰,男,1972 年 5 月出生,住址:杭州市西湖区。
张磊,男,1977 年 2 月出生,时任美晨科技董事长或实际履行董事长职责,
以下称张磊(1977 年 2 月出生),住址:山东省青岛市。
李荣华,男,1978 年 10 月出生,时任美晨科技董事、总经理,住址:杭州
市西湖区。
郑召伟,男,1978 年 4 月出生,时任美晨科技董事、总经理、董事长,住
址:山东省诸城市。
张磊,男,1981 年 12 月出生,时任美晨科技副董事长,以下称张磊(1981
年 12 月出生),住址:山东省青岛市。
刘建裕,男,1974 年 2 月出生,住址:杭州市西湖区。
孙淑芹,女,1967 年 7 月出生,时任美晨科技财务总监,住址:山东省青
岛市。
李炜刚,男,1983 年 1 月出生,时任美晨科技董事会秘书,住址:山东省
诸城市。
徐海芹,男,1983 年 3 月出生,时任美晨科技董事,住址:山东省郯城县。
邵高贤,男,1964 年 4 月出生,时任美晨科技副总经理,住址:杭州市西
湖区。
罗旭,男,1971 年 12 月出生,时任美晨科技副总经理,住址:海口市美兰
区。
成君,女,1980 年 10 月出生,时任美晨科技董事,住址:杭州市上城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美晨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美晨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4 年 9 月,美晨科技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收购郭柏峰等持有的杭州
赛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石园林)股权,赛石园林自此成为美晨科技全资子公司。2014 年至 2018 年,赛石园林通过虚假采购劳务、苗木等方式虚增工程施工成本及完工百分比,从而虚增收入、利润;通过虚假销售苗木、虚减相关费用、收入成本错记等方式虚增收入、利润。其中,2014 年至 2018 年美晨科技
分别虚增收入 2,365.78 万元、37,264.15 万元、72,560.51 万元、21,518.84 万元、
10,068.39 万元,占当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2.06%、20.67%、24.60%、
5.53%、2.88%;2014 年至 2018 年度美晨科技分别虚增利润总额 2,292.64 万元、
18,854.12 万元、25,957.81 万元、11,742.97 万元、6,948.95 万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为 17.91%、75.64%、49.78%、15.49%、15.58%。美晨科技 2014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银行流水、相关说明、记账凭证、项目合同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美晨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张磊(1977 年 2 月出生)2012 年 5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美晨科技董事长,2016
年 7 月至 2019 年 6 月仍全面负责美晨科技管理工作,实际履行董事长职责,未
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赛石园林的控制和管理,未能保证美晨科技 2014 年至2018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李荣华参与实施赛石园林财务造假,直接导致美晨科技 2014 年至 2018 年年
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4 年 10 月至 2020 年 4 月任美晨科技董事,2017 年 11
月至 2020 年 4 月任美晨科技总经理,未能保证美晨科技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
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郑召伟时任美晨科技董事、总经理、董事长,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赛石园林的控制和管理,未能保证美晨科技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张磊(1981 年 12 月出生)参与实施赛石园林财务造假,直接导致美晨科技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时任美晨科技副董事长,未能保证美晨科技 2017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刘建裕参与实施赛石园林财务造假,直接导致美晨科技 2014 年至 2018 年年
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孙淑芹时任美晨科技财务总监,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赛石园林财务工作的控制和管理,未能保证美晨科技 2016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勉尽责。
李炜刚时任美晨科技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宜,未能保证美晨科技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徐海芹 2018 年 1 月至 2020 年 3 月任赛石园林董事,作为美晨科技时任分管
园林板块业务的董事,未能保证美晨科技 2017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邵高贤 2015 年 7 月至 2020 年 6 月先后任赛石园林副总裁、执行总裁,作为
美晨科技时任分管园林板块业务的副总经理,未能保证美晨科技 2018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罗旭 2018 年 1 月至 2020 年 3 月任赛石园林董事、执行总裁,作为美晨科技
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成君 2018 年 8 月至 2021 年 6 月任赛石园林副总裁,作为美晨科技时任分管
园林板块业务的董事,未能保证美晨科技 2018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综上,郭柏峰、李荣华、刘建裕、张磊(1981 年 12 月出生)组织或参与实施
赛石园林财务造假,与美晨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张磊(1977
年 2 月出生)、郑召伟、李荣华、孙淑芹、张磊(1981 年 12 月出生)、李炜刚、徐
海芹、邵高贤、罗旭、成君作为美晨科技时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未勤勉尽责,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美晨科技 2014 年、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郭柏峰、张磊(1977 年 2 月出生)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李荣华、郑召伟、张磊(1981 年 12 月出生)、刘建裕、李炜刚;对于美晨科技 2016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郭柏峰、张磊(1977 年 2 月出生),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李荣华、郑召伟、张磊(1981年 12 月出生)、刘建裕、孙淑芹、李炜刚;对于美晨科技 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郭柏峰、李荣华、张磊(1977 年 2 月出生),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郑召伟、张磊(1981 年 12 月出生)、刘建裕、孙淑芹、徐海芹、李炜刚;对于美晨科技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郭柏峰、李荣华、张磊(1977 年 2 月出生),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郑召伟、张磊(1981年 12 月出生)、刘建裕、孙淑芹、邵高贤、徐海芹、罗旭、成君、李炜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对郭柏峰、张磊(1977 年 2 月出生)、李荣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三、对郑召伟给予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罚款;
四、对张磊(1981 年 12 月出生)、刘建裕、孙淑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
五、对李炜刚给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罚款;
六、对徐海芹、邵高贤、罗旭、成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罚款。
当事人郭柏峰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七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郭柏峰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存在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但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9.11 条规定:“公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一)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二)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公司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及时提出申请,争取尽早撤销风险警示。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正常、经营稳定、市场客户有序拓展、外部融资平稳推进。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公司已按照监管规定和上市公司相关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在结合 2022 年4 月26 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基础上,进一步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及追溯调整,并将及时按规定披露进展情况。
4、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
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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