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37 证券简称:美晨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8
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章程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表人。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
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4,191.493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144,191.4930 万股,均为普通股。 为:普通股 144,191.4930 万股,其他
类别股 0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除外。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
资助。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方式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
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让。
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包括直接持有
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
和间接持有,下同)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公司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
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监管机构对公
述规定。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监管机构对公
行为有其他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
司股票行为有其他更严格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
的股份; 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
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
报告; 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或者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