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36 证券简称:上海新阳 公告编号:2025-015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股票增值权授予日:2025 年 3 月 21 日;
2、股票增值权授予数量:14.70 万份;
3、股权激励方式:股票增值权;
4、行权价格:18.88 元/份。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同意并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5 年 3 月 21 日,以 18.88 元/
份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4.70 万份股票增值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2025 年 3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本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工具:股票增值权。
2、标的股票来源:股票增值权不涉及到实际股份,以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作为虚拟股票标的。
3、授予数量:14.70万份,约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31,338.1402万股的0.05%。本激励计划的股票增值权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4、行权价格:18.88 元/份。
5、激励对象及分配情况: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4 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激励计划草
姓名 职务 国籍 增值权数量 拟授出权益数 案公布日公司股
(万份) 量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智文艳 董事、高级副总 中国 4.00 27.21% 0.01%
经理
周红晓 董事、财务总监 中国 3.60 24.49% 0.01%
黄利松 高级副总经理 中国 3.60 24.49% 0.01%
杨靖 董事会秘书 中国 3.50 23.81% 0.01%
合计 14.70 100.00% 0.0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在股票增值权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4)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系计算中四舍五入。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和行权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增值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增值权全部行权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 1号》”)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3)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行权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在每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各批次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安排 行权比例
自股票增值权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行权期 起至股票增值权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交易日当日止
自股票增值权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行权期 起至股票增值权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股票增值权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行权期 起至股票增值权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20%
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增值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7、股票增值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增值权方可行权: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不得行权,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不得行权,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行权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在获授的各批次股票增值权行权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5 年-2027 年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
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公司 2025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7.00 亿元
第二个行权期 公司 2026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0.50 亿元
第三个行权期 公司 2027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4.50 亿元
按照以上业绩目标值,各期行权比例与考核期业绩目标达成率相挂钩,具体挂钩方式如下:
业绩目标达成率(P)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X)
P≥100% X=100%
90%≤P<100% X=P
P<90% X=0%
注:①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期间,若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收购行为,则在后续计算业绩考核指标时扣除购入资产所产生的营业收入;若公司发生重大资产处置行为,则在后续计算业绩考核指标时加回被处置资产前一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
②公司层面行权比例(X)计算结果向下取整至百分比个位数。
③上述股票增值权的行权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
内,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增值权因公司层面考核原因不得行权或不得完全行权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期行权。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并依照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实际行权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行权比例如下:
个人考核评价结果 A B C D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