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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监事会关于公司新成长(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及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25-03-21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新成长(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及 2025 年股票增值
  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新成长(三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及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与半导体业务相关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二、对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二)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