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33 证券简称:金城医药 公告编号:2025-059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9日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及相关议事
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最新监管法规体系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及相
关治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本章程。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
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变更法定
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
签署。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任何资助。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股
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准的其他方式。 方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的公司债券;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
权的标的。 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不得转让。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国务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 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券。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