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洲明科技:泽源利旺田长牛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公告日期:2024-01-12

洲明科技:泽源利旺田长牛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PDF查看PDF原文

合同编号:【      】

  泽源利旺田长牛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深圳泽源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同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投资者的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取得最低收益或者限定损失金额和比例。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的过往业绩(如有)并不代表未来业绩,也不代表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做出任何承诺、保证等。
  本基金将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提请备案,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不构成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的认可,亦不构成对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也不作为对本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本基金投资风险并承担本基金投资可能出现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运营服务机构为本基金提供基金运营服务。基金管理人作出该等委托的,基金管理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不因基金运营事项委托给运营服务机构而免除。

  基金管理人及/或其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负责本基金募集工作,履行相应募集程序,并对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募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等全权负责。对本基金的募集行为,基金托管人和运营服务机构不承担任何审核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要求,承担基金合同的受托责任,履行受托人义务,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泽源利旺田长牛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当您/贵机构认购或申购【泽源利旺田长牛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下称本基金、基金)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风险。您/贵机构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和《泽源利旺田长牛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下称基金合同),充分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除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列投资者可以不签署本风险揭示书外,其他所有投资者均应签署本风险揭示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深圳泽源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投资者分别作出如下承诺、风险揭示及声明:

  一、基金管理人声明与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取得管理人登记编码。

  (二)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声明,基金业协会为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的认可,不构成对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本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基金投资风险并承担基金投资可能出现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保证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前已(或已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揭示相关风险;已经了解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已向基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的制度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财产一定盈利,不保证最低收益,也不保证投资者的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限定损失金额和比例。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循专业化运营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以外的业务。基金管理人保证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本基金受托管理职责,不将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履行的受托人责任进行转委托。

  (六)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关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定向披露功能上线相关事项的通知》《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定向披露功能常见问题解答》等要求,负责信披备份系统投资者查询账号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及时办理账号的开立、启用、修改和关闭。

  (七)基金管理人承诺已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管理人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本基金的能力及/或资格的情形下,基金财产的安全保障措施、维持基金运营或清算的应急处置预案和纠纷解决机制。基金管理人进一步承诺,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职责不因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执行注销管理人登记等自律措施而免除。即使已被注销基金管理人资格,基金管理人承诺仍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业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妥善处置本基金财产,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风险揭示

  (一)特殊风险揭示

  1、基金合同与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本基金合同是基于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1 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合同指引》)而制定的,如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产品结构设计等存在特殊约定而无法完全适用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合同指引》,即使基金管理人在本风险揭示书中已进行特别揭示,并在报送基金业协会备案时也已出具书面说明,仍可能因该等特殊约定与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而对投资者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2、私募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如有)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已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机构(以下简称销售机构)为本基金提供资金募集服务。若销售机构不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资质要求、或不具备提供相关服务的条件和技能、或发生管理不善、操作失误等,或存在公开或变相公开宣传、虚假宣传、未履行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义务、挪用侵占基金财产、以保本及/或保收益引诱投资者购买本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给基金投资者带来风险。

  3、私募基金外包事项所涉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将本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应属基金管理人负责的事项、职责,以服务外包等方式委托基金运营服务机构办理,因运营服务机构不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资质要求、或不具备提供相关服务的条件和技能、或因管理不善、技术系统故障、操作失误等,可能给基金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依法应承担的职责不因委托运营服务机构而免除,投资者因运营服务机构履职不当而遭受的损失应向基金管理人直接追偿。

  基金管理人委托运营服务机构的,运营服务机构仅根据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运营服务协议(以实际签署的协议名称为准)约定的范围提供基金运营服务,运营服务机构不对本基金投资运作是否规范承担任何监督职责。

  4、私募基金未在基金业协会履行备案手续或备案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本基金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临时投资除外)。本基金备案可能受监管政策等多种因素影响,通过备案时间及是否备案成功均存在不确定性。

  如本基金成立后不能及时完成备案,可能导致基金财产不能进行投资运作的风险。如本基金备案失败,本基金将按照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并进行清算,直接影响本基金设立目的的实现。

  5、销售机构与基金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的风险(如有)

  基金管理人如委托销售机构作为募集机构,本基金如投资于销售机构或其关联方发行、管理的产品,或与销售机构或其关联方进行交易,此种投资、交易行为构成关联交易。虽然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并按照市场公允定价进行公平交易,但仍可能存在被监管层否定的政策风险和相应的关联交易风险。若本基金投资运作中发生此类关联交易,基金管理人将及时通过约定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事前、事中、事后披露。

  6、关联交易风险

  若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关联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防范利益冲突,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机制,并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即使如此,仍可能存在基金管理人未能完全遵循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未能完全杜绝关联方之间的利益输送,未能完全避免关联方与基金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未能充分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等违反关联交易监管要求的相关风险。基金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即表明其已经知晓且认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关联交易时可能存在上述风险。

  7、单一投资标的的风险(如有)

  本基金存续期内,如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财产主要或全部投资于单一标的,因投资集中度过高,极端情形下存在基金财产全部亏损的风险。

  8、基金维持运作机制的有关风险

  基金管理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基金业协会公告失联、被监管机构处罚或被采取其他监管或自律监管措施等情况导致客观上使其丧失继续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能力和资格时,为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维持基金运营、清算,本基金将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议方式进行应急处理和纠纷解决。但若因各种原因导致本基金无法召开或无法及时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或份额持有人大会无法作出有效决议,则本基金的正常运营或清算无法得到保障,存在对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潜在风险。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存在基金管理人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本基金能力的风险,尽管基金合同约定了在该等情形下基金的财产安全保障、维持基金运营或清算的应急处置预案,但该等应急处置预案仍可能不能及时、有效的实施,无法完全避免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和相关当事人对本基金的职责不因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执行注销管理人登记等自律措施而免除。已注销管理人和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业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妥善处置在管基金财产,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9、基金纠纷解决机制的风险

  本基金运营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投资者之间可能产生争议。尽管本基金合同约定了相应的争议解决机制,但该等争议解决机制不能保证争议所涉的任何一方的诉求均能得到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支持,不能保证争议及时解决,也可能存在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无法执行的风险。

  10、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代持的风险(如有)

  本基金存续期内,如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财产投资于公司股权或者其他非标准化资产(如私募金融产品等),因契约型基金不具备《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的权利主体资格,无法以本基金名义作为权利主体进行登记,只能采取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为持有方式处理。如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进行运作,极端情形下存在基金财产全部亏损的风险。


  11、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向标的的风险(如有)

  本基金如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进行投资,投资标的的权利将登记在特殊目的载体名下,基金管理人面临无法向投资标的直接主张权利、实现投资目的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如需向投资标的主张权利或实现投资目的,客观上需要特殊目的载体及投资标的的配合,可能对本基金间接持有的投资标的权益变现和处置存在严重的不利影响,极端情形下存在基金财产全部亏损的风险。

  12、其他特殊风险揭示

  (1)本基金的基金架构风险

  本基金不进行结构化设置。

  本基金设置份额分类安排。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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