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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227 深市 光韵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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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韵达: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5


  证券代码:300227            证券简称:光韵达            公告编号:2025-040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4月15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4月15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15日(现场会议召开当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高发社区侨香路金迪世纪大厦A栋12楼。
  4、会议召集人: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程飞先生。

  6、股东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 34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0,312,66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326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8,100,31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856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34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212,3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692%。其中持股 5%以下
中小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34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912,6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108%。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表决情况:同意 118,994,2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42%;反对1,208,1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42%;弃权11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594,2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899%;反对1,208,1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67%;弃权 11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34%。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表决情况:同意 118,993,2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34%;反对1,208,1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42%;弃权11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593,2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822%;反对1,208,1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67%;弃权 11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12%。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8,893,3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03%;反
对 1,288,1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07%;弃权 131,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493,3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085%;反对1,288,1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2%;弃权 13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53%。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9,004,3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126%;反
对 1,175,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73%;弃权 132,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604,3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683%;反对1,175,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63%;弃权 13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54%。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8,646,8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154%;反
对 1,623,7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96%;弃权 42,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246,8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995%;反对 1,623,7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752%;弃权 4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53%。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8,025,3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989%;反
对 1,258,8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64%;弃权 1,028,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8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4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625,3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2864%;反对1,258,8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93%;弃权 1,02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8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643%。

  7、以特别决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7,547,3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016%;反
对 1,760,1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30%;弃权 1,005,1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8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5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147,3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5846%;反对 1,760,1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316%;弃权 1,00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8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838%。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8,146,9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999%;反
对 1,205,1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17%;弃权 960,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8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8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746,9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281%;反对1,205,1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34%;弃权 96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8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38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的余苏律师、高铭泽律师参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