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19 证券简称:鸿利智汇 公告编号:2025-052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将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亦作出相应修订。
因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所涉条目众多,本次修订中,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以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不再逐项列示,具体条款内容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正案。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办理工商备案等手续,具体变更内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9 月)。
二、修订及制定公司治理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现结合实际情况,公司修订、制定以下内部治理制度。具体制度情况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类型 是否需要股
东会审议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修订 是
4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修订 是
5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修订 是
6 《对外投资及资产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是
7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修订 是
8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 是
9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0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修订 是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是
11 资金制度》 修订
12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修订 是
13 《分红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4 《总裁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5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修订 否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否
16 制度》 修订
17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8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9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0 《子公司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1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否
22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 否
23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 否
24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 否
25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 否
26 《年度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修订 否
27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修订 否
28 《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9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修订 否
3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制定 否
31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制定 否
上述修订、制定的内部治理制度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序号 2.01 至 2.13 制
度尚需提交至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上 述 修 订 、 制 定 后 的 内 部 治 理 制 度 见 公 司 同 日 披 露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制度。
特此公告。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9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正案
修订前 修订后
将《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除前述调整外,《公司章程》的其余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第一条 为维护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第一条 为维护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鸿利智汇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的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国共
定,制订本章程。 产党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
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 第十条 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设立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 织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人员,依法开展党的工作,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 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
动提供必要条件。 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东、党委成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