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10 证券简称:森远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7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
及修订、制定、废止公司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七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
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废止公司相关制
度的议案》、《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原因
因公司经营需要,拟增加经营范围;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不再设监事
会及监事并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将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
会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同时,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公司对部分制度进行修订、制定和废止。
取消监事会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在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前,公司第七届监事会及
监事仍将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利益。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
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建设工程设计,电气安装 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建设工程设计,电气安装服务,服务,公路管理与养护,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城市生 公路管理与养护,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城市生活垃圾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特种设备制造,路基路面养护作 经营性服务,特种设备制造,路基路面养护作业。一业。一般项目: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计算机及 般项目: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计算机及通讯设通讯设备租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软件 备租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软件开发,开发,软件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对外承包工程, 软件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对外承包工程,计算计算机系统服务,云计算设备销售,云计算装备技术 机系统服务,云计算设备销售,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设备制造),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物料搬运装备制造, 造),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物料搬运装备制造,增材增材制造装备制造,增材制造装备销售,机械设备销 制造装备制造,增材制造装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售,汽车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电气设备销 汽车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电气设备销售,售,机械设备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机械设备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资源循环利用服务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技术咨询,工业设计服务,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 术咨询,工业设计服务,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专专用设备修理,交通设施维修,喷涂加工,废旧沥青 用设备修理,交通设施维修,喷涂加工,废旧沥青再再生技术研发,机械设备研发,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 生技术研发,机械设备研发,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装服务,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金属结构制造,金属 服务,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金属结构制造,金属材材料销售,金属结构销售,金属制品销售,货物进出 料销售,金属结构销售,金属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
口,技术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机动车修理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前述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十。董事会作出前述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 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 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
定的,从其规定。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首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首次公开发次公开发行股票承诺锁定期多于1年的,按实际承诺锁 行股票承诺锁定期多于1年的,按实际承诺锁定期限计定期限计算)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 算)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 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和高级管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 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按其相应法
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按其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相应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股东可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股东可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会召集权、提 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投票权等股东权利。在股东权征集过 案权、提名权、投票权等股东权利。在股东权征集过
程中,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股东权利; 程中,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股东权利;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