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00 证券简称:高盟新材 公告编号:2025-044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修订情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同时,根据《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效能,精简管理流程,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及监事岗位,《公司法》中原由监事会行使的规定职权,将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
二、《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比
为便于投资者理解《公司章程》修订情况,现将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比列示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总经理担任。 事或者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由董
事会审议。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及
管理人员。 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法律、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法法规的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业务经营,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业务通过不断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 经营,通过不断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核心竞争能力,成为功能性高分子材料 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成为国际知名领域多个细分市场的首选品牌;为客户 的化工新材料解决方案提供商;为客提供优质的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 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
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 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
社会效益。 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标明面值。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利: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使相应的表决权;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告; 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
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符合条件的股东应提前向公司提出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具体的查阅及/或复制书面请求、说
明目的(需明确说明查阅与股东合法
权益的直接关联性,不得包含任何商
业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其他非正当
目的),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方可按照股东的需求在公司
指定地点向其提供相关资料。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
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
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
明理由。股东查阅前述资料应当在公
司指定地点进行现场阅读,未经公司
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印刷、
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拍
照、翻录、翻扫等)对前述资料进行
复制,并应当根据公司要求签署保密
协议,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