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98 证券简称:ST 纳川 公告编号:2025-129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召开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现将具 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 行修订和完善,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 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
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 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范 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性文件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由“泉州市
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由“泉州市 东高新型管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
东高新型管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 立,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立;公司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为 91350000751353819T。
为【350505100003553】。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3 月 17 日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3 月 17 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 “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300 万股,于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300 万股,于
2011 年 4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2011年4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业板】上市。 板上市。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人和董事会秘书。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人员。本章程所称“总经理”、“副
总经理”即《公司法》所称“经理”、
“副经理”。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付相同价额。
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民币标明面值。 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集中存管。 公司集中存管。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
1,031,548,540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为 1,031,548,540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为他人取得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 垫资、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 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合并、分立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