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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药业: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4

福安药业: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94          证券简称:福安药业      公告编号:2020-024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各项议案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4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24日上午9:15至
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20年4月24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重庆市渝北区黄杨路2号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汪天祥先生因出差未参加本次会议,其委托了股东代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公司董事汤沁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1 人,代表股份 3310484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 8 人,代表股份数 3289963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7.65%;通过
网络投票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23 人,代表股份数 2052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5%。

  出席本次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不包括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5 人,代表股份数 3093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
二、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并听取公司独立董事做述职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上向各位股东进行了述职。《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详细内容见公司《2019 年年度报告》“第四节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公
司《2019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于 2020 年 3 月 28 日
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表决情况:同意 330494786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反对 479700 股,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弃权 74000 股,弃权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401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10%;反对 479700 股,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1%;弃权 74000 股,弃权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于 2020 年 3 月 28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信息披露网站。

  表决情况:同意 330494786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反对 479700 股,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弃权 74000 股,弃权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401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10%;反对 479700 股,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1%;弃权 74000 股,弃权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公司《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详细内容于 2020 年 3 月 28 日刊登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表决情况:同意 330508486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反对 466000 股,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弃权 74000 股,弃权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538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55%;反对 466000 股,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6%;弃权 74000 股,弃权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详细内容于 2020 年 3 月 28 日刊登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数的 99.84%;反对 466000 股,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弃权 74000 股,弃权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538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55%;反对 466000 股,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6%;弃权 74000 股,弃权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公司《2019 年度审计报告》于 2020 年 3 月 28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网站。

  表决情况:同意 330508486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反对 466000 股,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弃权 74000 股,弃权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538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55%;反对 466000 股,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6%;弃权 74000 股,弃权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189,712,38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50 元人民币(含
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59,485,619.10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表决情况:同意 330484486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反对 491000 股,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弃权 73000 股,弃权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298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77%;反对 491000 股,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7%;弃权 73000 股,弃权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聘请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表决情况:同意 330508486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反对 466000 股,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弃权 74000 股,弃权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538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55%;反对 466000 股,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6%;弃权 74000 股,弃权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黄夕晖、闵鹏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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