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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财务总监周海燕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 146 号
周海燕:
2020 年 5 月 22 日,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ST 腾邦”)披露《关于子公司仲裁案件及可能涉及对外担保
的公告》显示,*ST 腾邦控股股东腾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
邦集团”) 于 2016 年 2 月与周世平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本金 5,000
万元,*ST 腾邦彼时的子公司深圳市前海融易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融易行”) 、子公司深圳市腾付通电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腾付通”)与其他担保人共同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2020 年 8 月 18 日,*ST 腾邦披露《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
第 220 号的回复公告》显示,腾邦集团与周世平于 2016 年 2 月签订
《借款合同》,借款本金 18,000 万元,腾付通和融易行在保证合同上
加盖公章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 *ST 腾邦未就上述担保事项履行审议
程序和及时信息披露义务。 你作为*ST 腾邦时任财务总监, 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ST 腾邦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第 1.4 条、 第 2.2 条、 第 3.1.5 条的规定。 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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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督
促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规定,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