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76 证券简称:鸿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0
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
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年度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为:标准的无保留意见。
本报告期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公司本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由变更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且目前未实现盈利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 3872808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2 元(含
税),送红股 0 股(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0 股。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股票简称 鸿特科技 股票代码 300176
股票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黄平 刘远平
办公地址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城区北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城区北
十区 十区
传真 0758-2691582 0758-2691582
电话 0758-2696038 0758-2696038
电子信箱 ZQ@hongteo.com.cn ZQ@hongteo.com.cn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肇庆鸿特和台山鸿特主要从事铝合金精密压铸业务,具体为研发、生产和销售用于中高档汽车发
动机、变速箱、底盘以及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结构件等制造的铝合金精密压铸件及其总成。公司秉承“不唯全,而唯专”的理念,将业务专注于技术含量最高的发动机、变速箱类精密压铸件以及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和结构件领域。肇庆鸿特和
台山鸿特在新技术、新工艺及新材料应用等方面的技术革新及改造中积累了独具特色的技术领先优势,现有产品达数百
种之多,主要产品包括油底壳总成、缸体群架、下缸体、变速箱外延室总成、发动机前盖总成、凸轮轴承座总成、飞轮
壳、差速器、油泵座等传统汽车零部件铝合金压铸件,以及减震塔、电池托盘、电机壳、逆变器壳体、冷却壳体、冷却
盖板、电机盖板、DC/DC 壳体、翼子板支架等汽车结构件及新能源汽车部件。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 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会计政策变更
元
2023 年末 本年末比上年 2022 年末
2024 年末 末增减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总资产 2,124,931,27 2,142,310,89 2,142,310,89 -0.81% 2,167,447,28 2,167,512,36
2.76 3.24 3.24 5.43 3.49
归属于上市公 933,776,386. 905,952,662. 905,952,662. 896,659,534. 896,662,430.
司股东的净资 83 63 63 3.07% 68 18
产
2023 年 本年比上年增 2022 年
2024 年 减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营业收入 1,727,744,07 1,696,302,07 1,696,302,07 1.85% 1,518,889,68 1,518,889,68
0.60 2.28 2.28 7.76 7.76
归属于上市公 27,823,724.2 15,496,432.4 15,496,432.4 10,630,304.5 10,630,824.1
司股东的净利 0 5 5 79.55% 8 2
润
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扣除 17,901,186.6 3,728,217.00 3,728,217.00 380.15% 331,032.09 331,551.63
非经常性损益 6
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 229,666,261. 207,094,919. 207,094,919. 206,218,878. 206,218,878.
的现金流量净 67 20 20 10.90% 65 65
额
基本每股收益 0.0718 0.0400 0.0400 79.50% 0.0274 0.0274
(元/股)
稀释每股收益 0.0718 0.0400 0.0400 79.50% 0.0274 0.0274
(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 3.02% 1.71% 1.71% 1.31% 1.18% 1.18%
产收益率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一、财政部 2022 年颁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解释第 16 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
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该规定,本公司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中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
对于在首次施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 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以及财务报
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
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本公司按照解释 16 号的规定进行调整。
因执行该项会计处理规定,本公司对 2022 年度合并比较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追溯调整,具体调整情况详见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第十节“财务报告”之“五、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之“43、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3)
2023 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二、2024 年 12 月 6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会[2024]24 号,以下简称解释 18 号),
该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旅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解释 18 号规定,在对因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
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
因执行该项会计处理规定,本公司对 2023 年度合并比较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追溯调整,具体调整情况详见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第十节“财务报告”之“五、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之“43、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3)
2024 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2) 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