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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75 深市 朗源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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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源股份: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16

 证券代码:300175         证券简称:朗源股份        公告编号:2018-039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一)本次会议未出现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未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三)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5月16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5日15:00至2018年5月16日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朗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戚大广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36,337,7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8.958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0.0000%。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36,337,7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8.958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 《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136,337,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136,337,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136,337,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136,337,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136,337,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136,337,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融资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136,337,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136,337,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经营范围及<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136,337,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年)》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136,337,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熊川律师、张莹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朗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朗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