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71 证券简称:东富龙 公告编号:2025-027
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六届
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定,制订本章程。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第二条 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 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郑效东、上海复星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和郑效 由郑效东、上海复星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和郑友以共同投资的上海东富龙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 效友以共同投资的上海东富龙科技有限公司变股份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在上海市工商 更为股份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在上海市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于 2008 年 4 月 9 日取得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601064L。
为 310112000078806。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事务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的董事。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公
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
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
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技
技术总监、研发总监。 术总监、研发总监。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利。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6,582.8040 万股,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76,582.8040
为普通股。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本公司母公司的股
资助。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
权的标的。 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不得转让。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数的 25%;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交易之日起 1 年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