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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晟新材: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4

天晟新材: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69        证券简称:天晟新材        公告编号:2023-075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上午 10:30 在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五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 2023 年 12 月 10 日以传真和电
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监事 3 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 3 名,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丁春雨先生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鉴于第五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2 名。经资格审查,本次监事会提名丁春雨先生担任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 2 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至第六届监事会届满。

    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仍将继续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行监事义务和职责。
    详细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7)。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水平,结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同意对《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

    新修订的《监事会议事规则》详细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

    本次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且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以下无正文)

附: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简历

  丁春雨: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80 年 1 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
现任本公司行政总监、监事会主席。2002 年 3 月至 2007 年 5 月任职于江苏方天
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 5 月至 2012 年 6 月任苏州工业园区优诺塑业有
限公司项目总监,2012 年 6 月至 2019 年 6 月任苏州美林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助
理,2019 年 6 月至今担任公司行政总监,2023 年 4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丁春雨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丁春雨先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没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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