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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晟新材: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11

天晟新材: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69        证券简称:天晟新材        公告编号:2023-048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独立董事辞职情况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宋洪海先生的辞职申请。宋洪海先生由于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鉴于宋洪海先生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全体成员比例低于三分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宋洪海先生的辞职申请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在新任独立董事就任前,宋洪海先生仍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职责。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快完成独立董事补选工作。

  宋洪海先生原定任期为 2020 年 10 月 9 日至 2023 年 10 月 8 日。截至本公告
披露之日,宋洪海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宋洪海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及相关委员职务期间勤勉尽责,独立公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及董事会谨向宋洪海先生在任职期间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补选独立董事的情况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2023 年 7 月 1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刘映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刘映先生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聘任为独立董事后,将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职务,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刘映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刘映先生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提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同意,提名程序及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补选刘映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附件:

                    刘映先生简历

  刘映先生,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专业本科学历,拥有荷兰欧洲商学院研究生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国际会计师协会准会员证书、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历任深圳市中吉号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现任深圳市时耕科技有限公司任副总裁,还担任深圳市新红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大文堂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朴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先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中吉茶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市时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刘映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刘映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没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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