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2025 年 8 月)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公 司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及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或更换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半数决议通过。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新增(后续条款序号顺延)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为 1 元人民币。 值,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95,511,725 股,均为人民币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495,511,725 股,均
普通股。 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
第二十一条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资助。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准的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让。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公司股份。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份。 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权;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簿、会计凭证;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七)对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