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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融环境: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06

科融环境: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52          证券简称:科融环境      公告编号:2021-063
              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持有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融环境”或“公司”)股份 58,450, 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20%,计划根据市场情况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减持的方式,合计减持股份数量将不超过 21,384,000 股(不含本数),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0% (不含本数)(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应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减持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自公告
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 6 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自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
日后 6 个月内。

    公司于近日收到长城证券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股东持股情况:持有公司股份 58,450, 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2%。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经营发展需要。

    2、股份来源:通过合法渠道获得。

    3、计划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

    长城证券合计计划减持贵公司股份不超过 21,384,000 股,不超过公司总股

    釆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合计
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釆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如遇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但减持股份占总股本的 比例不变。

    4、减持方式: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

    5、减持期间: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之后
开始减持,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进行;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 减持计划公告之日
起 15 个交易日之后开始减持,公告之日 起 6 个月内进行。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长城证券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则,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长城证券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
减持、股份变动及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和所作出的股份锁定或限售等公开承诺,规范诚信履行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的义务。如长城证券违反上述规定或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长城证券承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积极配合科融环境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向科融环境提供的上述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长城证券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
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规定披露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

    2、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长城证券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本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长城证券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构成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3、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长城证券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长城证券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的情况。

                                        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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