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31 证券简称:英唐智控 公告编号:2025-037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并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以及根据证券有关法律法规修订了部分制度。同时,由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原因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对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了修订与新增。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为了保证后续工作的顺利进行,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负责办理上述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等事宜,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使用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自有资金,采取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回购的股份全部用于注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上述方案已经公司2024年9月18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4年11月1日,公司实施了首次回购股份,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股份数量为257.76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23%。
2024年11月7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回购股份
2,577,600股已完成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137,597,085股变更为
1,135,019,485股。
三、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1、除下表列示的修订外,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的表述,统一将《公司章程》中“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不再逐条列示,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2、因删减和新增部分条款,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上述变更内容最终以行政审批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登记为准。
《公司章程》的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
类型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修改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公司由原深圳市英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全 称“公司”)。
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由原深圳市英唐电 公司由原深圳市英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修改 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 共同作为发起人,由原深圳市英唐电子科技有限公
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 司进行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298707489。 为 914403007298707489。
第六条 第六条 修改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37,597,085 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35,019,485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其作为公
-- 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担任法定代 新增
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
--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新增
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新增
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第十一条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 修改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 修改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三条
--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 新增
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第十五条 第十八条 修改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胡庆周、郑汉辉、古远东、王东石、
-- 邵伟、黄丽,前述发起人于 2008 年 6 月 16 日以净 新增
资产出资,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26,000,000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一条
--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13,501.9485 万股,全部 新增
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 新增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