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03 证券简称:达刚控股 公告编号:2025-47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及制定、修订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和《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上述事项及部分管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拟对《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出相应修订。
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众多,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主席”的表述并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此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措辞变化、数字符号的语体转换、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也不再逐项列示。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公司章程》及其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授权的有效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
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
本次《公司章程》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第五条 公司住所:渭南市高新区胜利大街 第五条 公司住所:西安市高新区毕原三路
西段88号 10号
邮政编码:714000 邮政编码:710119
第八条 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裁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第八条 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新增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以科研创新、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科研创新、环保节能为主导,成为中国和世界高端筑养 环保节能为主导,成为中国和世界高端筑养路机械设备、道路设施全过程绩效托管服 路机械设备、道路设施全过程绩效托管服务、工程总包及资源综合回收利用领域的领 务、工程总包、新能源装备及平台运营领域
军企业。 的领军企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外。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准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 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制。 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讼。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院提起诉讼。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 会计凭证;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材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