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84 证券简称:海默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4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5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
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本次修订前 本次修订后
1 第 1 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 1 条 为维护海默科技(集团)股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章程。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2 第 2 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以及 第 2 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以及
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甘 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甘
肃省人民政府甘政函[2000]151 号文及甘 肃省人民政府甘政函[2000]151 号文及甘
肃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甘体改函字 肃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甘体改函字
[2000]043 号文批准,由兰州海默仪器制 [2000]043 号文批准,由兰州海默仪器制
造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 造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公司在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公司在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91620000296610085H。 为:91620000296610085H。
... ...
3 第 6 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自公司成立 第 6 条 公司永续经营。
之日起 30年。
4 第 9 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 9 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首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5 第 10 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 10 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财务总监以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人员。 书、财务总监以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人
员。
6 第 11 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石油工 第 11 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能源行
业提供创新技术和服务。 业提供创新技术和服务。
7 第 22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 22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
...
8 第 23 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 23 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式; 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 司 因本 章程 第 22 条 第一 款 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 22 条第(三)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方式进行。
9 第 24 条 公司因本章程 22 条第一 第 24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22 条第
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的情形 (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的情形收购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通
通过。公司因本章程第 22 条第一款第 过。公司因本章程第 22 条第(三)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公司依照第 22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公司依照第 22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让或者注销。 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0 第 28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28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制。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6个月时间限制。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民法院提起诉讼。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11 第 39 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 39 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